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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記者彭禎伶╱台北報導】

銀行常與商家結盟提供結合商品或服務的分期貸款或信用貸款,銀行局昨(14)日公布最新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,未來消費者可以選擇本息攤還方式,提前清償是否有違約金必須事先載明。

借款人延遲繳款造成非固定式違約金,明訂最高收9期。

先前常發生健身房或補習班倒閉、醫美糾紛,但消費者用來給付年費或預付費用的貸款卻無法停止給付,消保會與銀行局研議了2年多,終於確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、及不得記載事項,及契約範本規定,預計下周一(18日)公告,5月18日正式施行,所有銀行必須依此辦理。

未來定義這種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有「一次撥付型」與「循環動用型」,即借款人一次取得借款,還是在額度內循環動用;另外借款的給付方式也分三種,即一次撥付給借款人帳戶;借款人在借款銀行開立帳戶,以存摺、轉帳或取款憑條等方式循環動用;第三種即銀行將借款直接撥付給借款人指定的廠商帳戶。

銀行局表示,直接撥入廠商帳戶的借款,若不是如健身房、補習班等「遞延型交易契約」,則借款人隨時可以不附理由通知銀行停止撥付,銀行在接到通知時,對於尚未撥出的款項會立即停止撥付。

若是遞延型服務或商品,就要先看銀行是否與受款廠商簽有策略聯盟、共同推廣等合作契約,例如甲銀行與乙健身房簽有合作契約,消費者去乙健身房加入會員時,可使用甲銀行貸款進行分期付款繳會費。

銀行局表示,若有此種合作關係,則銀行須提供消費者處理機制的聲明書,即當廠商破產、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、確定歇業、經法院判決敘明無法再提供商品或服務、以他足以明示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訊息或資料時,借款人可向銀行申請停止繼續給付消費性貸款,消費者不必再繳款,且銀行也不會將資料報交聯徵中心等。

另外契約將讓客戶勾選是否限制消償期間,若有限制者,提前償還違約金要事先約定,若借款人因死亡或重大傷殘,銀行不得收提前清償違約金。

借款人若有遲繳利息或本金時,契約書要載明違約金收取方式,逾期6個月內只能按借款利率的10%收違約金,6個月以上則是借款利率的20%,最高連收9期;若是採固定金額違約金者,最高連收3期。

 

原文轉至於 Yahoo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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